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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于2014年8月1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新《条例》于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我院领导为了让职工尽快熟悉新《条例》内容,做到依法行医,特定于2014年10月23日下午2:30分在我院传染科会议室由医务科王斯磊同志将新《条例》内容进行全员培训,全院未上班的职工均参加了培训。 
王斯磊同志对新《条例》修改的背景及必要性进行了讲解,并对新、旧《条例》逐条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对比。新《条例》增加了医务人员不得收受红包、医疗机构本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不得泄露病人隐私、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等八条在具体执业活动中的禁止行为。在设定法律责任方面,新《条例》新增医疗机构在校验期有违法行为、医疗机构违反相关公示义务和不按规定使用标识、标牌、不按规定开展义诊活动、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医疗机构使用非医务人员从事医疗技术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将受到罚款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通过本次培训,为全体医务人员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卫生法律法规的新动态提供了有效的平台,对于提高全体员工依法执业意识、规范执业行为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